發(fā)布時間:2015-01-23 10:34:02 互聯(lián)網金融新聞中心

一、“大公信用數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數據)的“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違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
從網上查到“大公信用數據有限公司是“大公國際信用評級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大公信用數據承擔的使命是研究互聯(lián)網時代的評級變革,構建全新的互聯(lián)網評級思想方法體系,滿足互聯(lián)網時代日益增長的信用信息服務的需求。大公互聯(lián)網金融信用信息平臺是大公信用數據推出的首個數字化創(chuàng)新評級服務項目。”(查此公司的網址卻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大公數據”沒有信用評級的資質,也沒有征信的資質,更沒有“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的職能。
“大公數據”發(fā)布P2P平臺黑名單根據《大公互聯(lián)網金融信用風險黑名單管理辦法》與《大公互聯(lián)網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名單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里都把此次公布事件確定為“互聯(lián)網金融信用風險”,如果是這樣的定位,大公數據就應得到金融信用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才能進行公布,因為金融信用不比其他信用,金融信用的風險預警,及黑名單地公布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等相關規(guī)定由我國法定的部門按法定的程序進行,因此“大公數據”沒有資格來進行“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及“黑名單”的公布。對金融信用的評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guī)定。
二、“大公數據”的“金融信用風險預警公布”超越了自身職能的范圍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公),是1994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經貿委批準,成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大公擁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評級資質。
大公是中國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信用評級機構:債券市場:1、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企業(yè)債券信用評級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銀行間市場債券信用評級機構;3、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yè)務信用評級機構;4、國務院發(fā)改委認定的企業(yè)債券信用評級機構;5、中國保監(jiān)會認定的保險公司投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
信貸市場:1、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借款企業(yè)信用評級機構;2、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中小企業(yè)信用評級機構;3、國務院發(fā)改委認定的中小企業(yè)信用評級機構;4、國務院發(fā)改委認定的擔保公司信用評級機構北京市科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聯(lián)合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高新技術企業(yè)。
但是“大公數據“是“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大公數據”并不具有“大公”的職能。
“大公數據”不具備對金融信用的評級,即使是“大公”也只是擁有中國政府特許經營的全部評級資質,但是P2P平臺不是特許經營的范圍只是一般企業(yè),因此大公也沒權對其評級,何況“大公數據”根本就不具備信用評級的資質,而且此次行為不僅是評級,而是“金融風險預警”和“黑名單”公布。
三、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guī)定
即使擁有評級資質的機構也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行(2006)95號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七、信用評級機構應遵循以下信用評級程序:(一)被評對象與信用評級機構當事雙方簽訂評級合同,支付評估費。”(二)被評對象按合同規(guī)定向信用評級機構提供所需的真實、完整的有關資料、報表。(三)信用評級機構收到被評對象提供的資料、報表后,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詳細審核,并就被評對象經營及財務狀況組織現(xiàn)場調查和訪談。(四)信用評級機構綜合搜集到的與被評對象有關的信息資料,經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評級報告書。(五)信用評級機構召開內部信用評級評審委員會,評定等級。(六)如被評對象有充分理由認為評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可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信用評級機構提出復評申請并提供補充資料,復評次數僅限一次;首次評級后,信用評級機構應將評級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對象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七)擬發(fā)行債券的信用評級結果由債券發(fā)行人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國內有關媒體上公告。借款企業(yè)和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由信用評級機構在企業(yè)自愿的原則下,將其信用等級在國內有關媒體上公告。(八)信用評級機構在債券存續(xù)期和企業(y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應進行跟蹤評級。跟蹤評級結果與公告結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評級機構及時通知被評對象。信用評級機構應將變更后的債券信用等級在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更后的借款企業(yè)信用等級和擔保機構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除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外,還應在企業(yè)自愿的原則下,將其信用等級在國內有關媒體上公告。”的規(guī)定進行。何況“大公數據”還不具備評級資質。
“大公數據”此次行為的數據的來源是否是黑名單上的機構提供的,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科學性是怎樣保證的。
四、此次公布的對象并不是“金融信用”機構,因此評價的客體是錯誤的
真像“大公數據”公布的是“金融信用風險”,那么P2P平臺本身并不是金融信用機構,更不是信貸主體中的債務人。大家都很清楚P2P平臺本身不是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只是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因此“大公數據”評價對象是錯誤的。
五、“大公數據”的此次公布結果有違反科學性
“大公數據”此次公布的信息錯誤百出,有違評級結果的公信力,如果基礎數據都是錯誤的,那么其結果又何談科學性與公正性。
六、“大公數據”此行有擾亂市場秩序嫌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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